主要职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区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本区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四)讨论、决定本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大代表,组织、指导人大代表联组开展工作活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九)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行使区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