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12-27

(2013年7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州市越秀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依法正确行使职权,使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充分发挥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街道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议定有关事项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由工委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工委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应在会前向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请假,并获同意。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人大街道工委拟定,提交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在会议举行的三天前,将会议日期及其建议议程通知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紧急情况下可临时通知。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和联络站负责人列席,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参加。
  列席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请假,应向工委主任提出。
  
  第三章  听取和讨论工作报告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重要工作情况报告以及区政府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向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报告工作时,应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报告。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因故不能到会时,要做好委托工作,由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向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报告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会议的始终,认真听取意见及建议。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应当将工委组成人员及列席代表对报告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形成会议纪要或综合意见建议,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形成的综合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向人大街道工委报告。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综合意见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讨论提出的重要、亟待办理的意见,如没有及时办理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四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做好准备工作,会上围绕议题开展讨论。
  第十四条  在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上,人大代表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五条  列席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人员,对会议的议题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说明情况、答复问题的义务。
  第十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表决有关事项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表决以获得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全体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