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27

(2013年7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广州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一年内不少于一次。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人大街道工委关于贯彻上级人大和区人大常委会相关会议精神和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要点、总结。
  (三)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会议讨论意见和会议纪要。
  (四)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和补选代表的工作方案。
  (五) 区人大代表和选民反映的本辖区内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在视察、检查、评议和调研中发现的本辖区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七)本辖区人大代表述职、联系选民、履职等情况。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