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公文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27
(2013年7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公文是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的组成部分。为确保人大街道工委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公文处理按照《越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公文,是人大街道工委在依法行使各项职责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发布公告、通知,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分管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公文处理。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发文标志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X街道工作委员会。
人大街道工委的发文代字为:“越常XX委”,并按规定编发文字号。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在职责范围内,可相互行文,可向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室行文,可向所在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职能部门派驻机构行文。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制发的公文,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签发。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原则上不能越级行文。
人大街道工委须以区人大常委会名义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件,由人大街道工委草拟初稿,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办理来文注意事项:
(一)应及时处理、分送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室印发的各类文件、材料。
(二)来文涉及承办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有关工作、执行有关决议决定时,人大街道工委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向常委会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三)来文涉及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重要工作时,人大街道工委应及时向街道党工委请示或报告,并根据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如该项工作需街道办事处协同完成的,需将来文同时转送街道办事处。
(四)来文涉及本街道代表联组代表的事宜且需代表知情,但没有抄送相关代表时,人大街道工委要及时将来文转发或告知相关区人大代表。
第十条 要规范、准确、及时、安全进行公文处理,确保公文拟定、审核、办理、管理、立案归档等工作衔接有序。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