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27
(2013年7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人大街道工委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规,参照《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权属
根据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人大街道工委的全宗档案交由街道档案室统一管理。人大街道工委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档案管理员,对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整理、立卷,按规定的范围、时间和要求交由街道档案管理员统一归档。
二、归档范围
人大街道工委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上级和同级送来的与本工委关系密切的文件材料属收集归档范围。
(一)文件类:人大街道工委制发的文件;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室文件,外单位制发的对本工委有参考保存价值的文件等。
(二)会议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资料,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材料、会议纪录等。
(三)选举类:换届选举工作计划、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方案、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登记表、代表名册、届中补选代表资料及报告、总结、会议材料、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工作简报等。
(四)代表议案、意见、建议类: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关于议案意见办理情况报告。
(五)评议类:评议活动中形成的实施方案、领导讲话、自查自纠报告、述职报告、调查报告、评议意见、表决结果、整改报告、总结报告等。
(六)视察、调研类:代表联组在视察、调研活动中形成的活动方案、情况汇报、视察意见、领导讲话等。
(七)信访类:来信来访登记簿、重要来信来访交办件、信访回复件、信访办公会议材料及领导批示等。
(八)刊物、文献类:人大工作通讯、各种简报、制度汇编等。
(九)音像类:街道人大工作的各种会议、活动中形成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
(十)实物类:奖怀、奖旗、奖状、荣誉证书等及对内外交往活动中赠送的有纪念意义的物品。
三、保管期限
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为无限期保存;长期为保存十六年至五十年;短期为保存十五年以下。划分原则如下:
(一)凡是反映街道人大基本历史面貌,对人大工作、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二)凡是反映街道人大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街道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长期保管。
(三)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街道人大工作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四、归档时间
档案管理员应在街道档案室规定的接收时间内或在次年六月底以前将上年形成的工委档案材料立卷完毕,制作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清单经街道档案室签名确认后留存。
五、归档要求
(一)凡是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经过初步整理,把同一具体问题的文件材料集中在一起,按文件形成的先后排列好。
(二)归档立卷要严格按照立卷要求进行,归档文件要齐全完整,排列有序,装订整齐,确保案卷质量。
(三)文件材料归档应注意按要求为文件材料加盖公章,为文件材料加上标题,为内容、摘要、文件标明日期。
(四)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是原稿原件,一般不用复制件。
(五)归档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要一一写上文字说明。
(六)正文与底稿(签发稿)主件或附件、请示与批复、来文与复文一起归档。
六、档案利用
(一)借阅利用人大工作档案,需办理登记手续。
(二)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人大工作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批准方可。
(三)借阅的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严禁在案卷上圈划、涂抹、拆叠,更不得拆卷撕毁。凡失密、损坏档案者,按档案法和保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档案借阅用毕后应及时归还。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天;如继续借阅,须另行办理续借手续。
七、附则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