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印章保管和使用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27

(2013年7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规范人大街道工委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人大街道工委印章统一由人大街道工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印章人员要认真负责管好印章,严格执行用印规定。
  二、用印的审批
  人大街道工委印章使用第一责任人为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使用印章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公章。
  三、用印的范围
  人大街道工委印章属业务用章,仅限业务范围内使用,包括各类工作请示、活动通知以及与对口单位工作业务上的联系等事宜。人大街道工委印章一般不作对外证明使用。
  四、印章的使用
  使用印章时,保管印章人员应了解用印的原因和内容,同时还要检查用印的材料是否已经领导审批同意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确认无误后方可按要求加盖印章,并要求承办人员登记备案(填写用章事由、批准人姓名、承办人)。
  五、其它注意事项
  1.凡已加盖印章的材料作废时须及时销毁,杜绝出现遗失现象。
  2.严禁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或空白便笺上加盖印章。
  3.用印时要做到上沿不压正文,下沿略压成文日期,骑年盖月。
  4.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