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27

(2014年6月1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主任会议修订,2018年10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再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越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选民群众的联系,倾听选民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反映选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表除参加进社区活动外,每位代表在本届任期内,还需联系本选区选民3至5名。代表要经常保持与他们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每季度与选民联系的次数不少于1次。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负责制定代表联系若干选民名单,并报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备案。人大街道工委要通过各种形式协助代表与选民取得联系,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  代表按照人大街道工委安排的联系选民名单,可通过人大街道工委联系选民,也可自行开展联系选民活动。代表联系选民的方式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约谈、走访、约见等形式。
  第五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选民对我区“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听取选民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及其他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对选民反映事项的处理及要求:
  (一)代表通过联系选民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也不直接作具体解决问题的承诺;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向选民做好解释工作。
  (二)代表对选民反映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或意见建议,经过必要的调查研究综合整理后,以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可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交,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代表对选民反映的具体问题或意见建议,可委托所在街的人大街道工委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人大街道工委要及时整理汇总代表联系选民时收集的事项,并按照管辖权分别作如下处理:
  1.属于街道职责范围的,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批示后交本级行政职能部门处理。
  2.属区一级职责范围的,由人大街道工委按有关规定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者由人大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3.属市一级职责范围的,可以报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按相关程序或协调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反映。 
  4.代表在联系选民过程中收到的信访件,由人大街道工委交区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向代表反馈。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要掌握代表联系选民情况,若联系的选民因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与代表联系的,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告知代表。
  第八条  代表要增强群众意识和履职责任感,积极联系选民,认真了解和对待选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每次与选民联系后,要及时反馈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要将代表联系选民情况纳入代表履职内容并做好记录,每年年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代表联系选民工作情况。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要加强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将代表联系选民情况纳入代表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换届选举时推荐连任代表和评选优秀代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代表所在单位和原选区所辖单位应支持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