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待选民群众来访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27

(2013年7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越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原选区选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使代表主动听取和反映选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群众的监督,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努力为选民群众服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群众来访(以下简称“接待”)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接待是指代表根据区人大常委会或人大街道工委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待来访的选民群众。
  第三条  代表接待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
  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报告代表接待情况。
  人大街道工委负责拟订代表接待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接待的安排
  第四条  代表接待分为定期轮值接待和不定期接待两类。
  第五条  定期轮值接待是指代表通过轮流值班的方式,定期接待选民群众来访。
  定期轮值接待由人大街道工委年初作出计划安排,包括接待时间、接待地点和接待代表。定期接待活动一般每两个月安排一次。
  区人大街道工委应在相对固定、便于群众来访的地点安排代表轮值接待。每次接待可安排若干名代表参加。
  第六条  不定期接待是指代表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或人大街道工委实际需要,临时开展的接待选民群众来访活动。
  不定期接待的形式可以是代表大接待,也可以是个别接待。
  第七条  代表接待时,街道可安排有关部门的领导陪同接待,协助代表处理有关问题。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要及时将接待安排通知代表,以便代表作出时间安排。如需临时调整接待代表,由人大街道工委与代表协商调整。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要在接待日3天之前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张贴代表接待公告,将接待时间、地点、代表姓名等内容向选民群众公开。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要提前做好接待相关准备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人员要陪同接待并做好记录,为接待的代表提供服务。
  第三章  接待受理事项的范围
  第十一条  选民群众对以下机关、部门和单位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代表反映:
  (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三)区监察委员会;
  (四)区人民法院;
  (五)区人民检察院;
  (六)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
  (七)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在越秀区的直属机构。
  第十二条  选民群众向代表反映的事项超出上述范围,涉及市级部门的可联系本街道的市人大代表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涉及选民群众的个人私事,应告知来访群众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  接待受理事项的处理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接待,应填写选民群众来访登记表。代表在接待后,认为反映的事项合法合情合理的,应当受理;认为不合法或者不合情理的,应当向反映人说明道理,并记录事由。
  第十五条  对于选民群众反映的事项,负责接待的代表是处理的责任人。但遇到其他代表对该事项的处理具有优势资源时,负责接待的代表可以向人大街道工委建议其他代表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能够即时答复,或者即时咨询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后答复的,代表在接待时应当尽可能当场答复。
  第十七条  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事项,按照以下途径处理:
  (一)属于街道职责范围的事项,可以交由人大街道工委督办,也可以由代表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建议;
  (二)属于区级职责范围的事项,由代表填写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交区人大常委会转区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处理;也可以通过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此外,也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
  (三)属于市级职责范围的事项,可由联系本街道的越秀区联组市人大代表作为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提出,或在大会期间作为代表议案、建议提出。作为闭会期间建议提出时,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或由市人大代表自行登录市人大议案建议系统提交。
  第十八条  两名以上代表进行联合接待的,在接待后应当协商明确受理事项的处理责任。
  第十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安排代表与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联合接待。联合接待后应当协商明确受理事项的处理责任,并告知反映人。处理主体明确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参加接待的代表应当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对选民群众反映的事项进行分析,将其中代表与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并抄告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选民群众反映集中、带有普遍性、疑难性且属于区属管辖权范围内的问题,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进行集体视察或专题调研,也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的议题。
  第二十二条  选民群众反映的事项有处理结果后,代表或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反映人。 
  第二十三条  代表接待原则上按照受理、反映、跟踪、答复、反馈等五个步骤进行,做到善始善终;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做好接待情况和处理选民群众反映问题情况的记录,定期做好接待资料的汇总和总结工作,做到来访有记录、接待有安排、处理有结果。
  第二十四条  代表接待时,对选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由人大街道工委进行归纳整理,提出办理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反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