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调研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27

(2013年7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发挥越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作用,规范代表视察和调研活动,确保代表行使好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表围绕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开展视察、调研。
  第三条  视察、调研活动一般以联组为单位进行,由代表联组负责召集,由人大街道工委负责组织。
  参加视察、调研活动时,代表应规范佩戴证件。
  代表也可以持代表证开展就地视察。代表持证视察的内容、对象、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视察地的人大街道工委协助开展。
  代表联组开展的视察、调研活动,人大街道工委可以邀请挂点联系本街道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和代表联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代表集中或专题视察、调研活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当增加活动次数。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或代表联组根据视察、调研内容,制定视察、调研工作计划,并提前5至10天将视察、调研活动通知代表和被视察单位,以做好视察、调研准备工作。
  第六条  代表开展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区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被视察、调研单位要认真对待代表的视察和调研,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代表在视察、调研时,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九条  被视察、调研单位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要认真研究,并在15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提出该意见建议的代表,并报区人大常委会、人大街道工委备案。
  第十条  视察、调研结束后,代表要围绕视察、调研主题或视察、调研单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撰写报告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街道工委,为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区各有关国家机关要主动配合代表做好视察、调研工作。代表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代表履行职责,为其参加视察、调研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