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7

(2013年7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越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代表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州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办法》及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告履职情况是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作履行代表职务情况的汇报,是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负责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是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监督的途径之一。
  第三条  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报告履职情况工作。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会同代表联组拟订本年度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每位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向原选区选民书面报告履职情况一次。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若干名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其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第七条  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八条  代表在选出后,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经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许可的原因调整代表关系的,应当向其代表关系调入的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并由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区安排。
  第九条  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内容为: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
  (二)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包括:审议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各项内容和报告的情况,提出议案的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包括:参加代表联组活动的情况;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会议、监督、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评议、培训等各项活动的情况;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参加代表进社区活动的次数、实效等,以及其他与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的情况。
  (五)执行代表职务中存在的不足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十条  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组织和形式:
  (一)代表一般应口头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因病因事确不能到场报告的代表,可以在本选区印发书面履职报告;
  (二)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以选区为单位进行,也可以采取合并选区的方式;
  (三)听取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主体为原选区选民,也可以是原选区的选民代表;
  (四)街道代表联组的代表、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参加履职报告会。
  第十一条  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基本程序:
  (一)人大街道工委在举行履职报告会前20日,将有关安排和要求告知作报告的代表,可组织走访该代表的工作单位和本联组其他代表,了解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表现;在举行履职报告会前7日,将有关安排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派人参加指导;
  (二)代表按要求撰写履职报告,并于履职报告会前7日报送人大街道工委;
  (三)人大街道工委应至少提前3日在原选区粘贴进行履职报告的代表名单、时间和地点,并组织不少于30名选民或选民代表参加履职报告会;
  (四)履职报告会由代表联组组长、副组长或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主持;
  (五)履职报告会的议程为:代表作报告,选民或选民代表就代表的报告进行评议,代表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建议作出回应并回答询问,选民或选民代表可对代表的报告和回答询问情况进行测评,主持人总结;
  (六)选民评议意见或测评结果应汇总后书面反馈代表本人,代表根据选民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在履职报告会后10日内,将填写好的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登记表、履职报告、选民评议意见或测评结果,一并送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