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27

(2013年7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使选民群众对自己选区的越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做到“三知”,即知人、知名、知情,方便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表公示是指把代表的相片、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以及可直接与代表本人取得联系的方式向选民群众公开。把人大街道工委的电话、代表接待选民群众的时间及地点、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时间及地点向选民群众公开。
  第三条  选民群众可以通过人大街道工委约见代表,当面向代表反映问题和意见建议。
  第四条  代表公示以联组和人大代表联络站为单位,以固定公示栏的形式,公示在街道辖内和社区显眼处。
  第五条  当遇到代表出缺或者补选、代表接待时间或者地点等情况变化时,人大街道工委和人大代表联络站要及时更换内容。
  第六条  公示栏的内容和形式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定,公示栏的大小规格由各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第七条  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