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登记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7
(2013年7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增强越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履职意识,确保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期间的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闭会期间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代表活动等履职情况的登记。
第三条 代表履职登记工作由越秀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领导,越秀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越秀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协助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代表应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时,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没有书面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出席会议和活动的,按缺席登记。
第五条 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大会秘书处组织组应当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全体会议和代表团会议时代表出席、请假及缺席的情况。
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及分团会议的情况,报大会秘书处,经秘书长审核后,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各组织活动单位应进行书面登记:
(一)代表应邀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活动的情况;
(二)代表参加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的情况;
(三)代表参加代表联组活动的情况;
(四)代表参加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会议、培训、视察、调研、代表履职报告、进社区等活动的情况;
(五)经常委会同意,代表应邀参加“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决策咨询、调研、监督、旁听庭审等活动的情况;
(六)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的情况;
(七)对各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八)其他以代表身份参加的活动的情况。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和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对代表参加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组织开展代表活动时代表参加、请假及缺席等情况和相关附件。
第八条 代表相约调研、持证就地视察等活动,代表可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本街道联络员进行登记。
第九条 代表活动的各组织单位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做好代表参加活动情况的登记,保证登记准确。
第十条 《越秀区人大代表履职登记卡》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定并发放。每年年初人大街道工委及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上一年度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统计,并与代表本人核实后汇总报送。
第十一条 代表不出席代表大会或不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代表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或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谈话、书面告知等方式予以提醒,督促其依法出席会议或者参加代表活动,并向其所在工作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三条 代表无故多次不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经提醒仍然不参加活动的,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领导提出建议报告,经批准后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将以适当方式将代表履职情况向全体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代表履职登记情况作为对代表进行奖惩或者推荐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