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7

(2018年10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六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越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推进代表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越秀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大兴学习之风”的要求,从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需要和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代表队伍出发,加强培训工作组织领导,突出思想引领,健全考核机制,完善保障制度,坚持把培训工作贯穿代表履职全过程,筑牢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思想基础,全面推进代表培训工作上水平。
  第三条  代表培训工作的总目标是: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确保中央决策和上级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增强宪法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和视野,全面提升代表履职能力和水平,推动更好履行代表各项职责,确保全面服务越秀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第四条  代表培训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政治理论方面。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以及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等。
  (二)宪法和法律法规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
  (三)人大业务知识方面。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各项工作报告、议案的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审查,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等。
  (四)综合素质提升方面。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社会、科技、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媒体、共享经济、现代金融、城市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代表培训主要分为初任培训、履职培训、高校培训、专题培训、联组培训和其他培训。
  (一)初任培训。代表初任培训安排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初任培训安排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常委会会议召开前进行。主要学习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基本知识、基本程序和方法。
  (二)履职培训。在届中结合代表的履职活动和需要,进一步深入学习代表履职的基本知识、基本程序和方法。主要学习审议各项工作报告、议案的要求,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方法,提出议案和建议的方法,以及交流履职经验等。
  (三)高校培训。在代表的一届任期内,组织代表到中组部指定的全国干部培训基地或其他国内一流高校进行轮训。主要学习人文科技综合素养方面的知识。高校培训原则上每年举办1-2期,每期时间一般为4-5天。
  (四)专题培训。围绕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时政和省市区重大工作部署,或就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社会、科技、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知识举办专题辅导报告会,原则上每年举办2-4期,每期时间一般为半天。
  (五)联组培训。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委托,人大街道工委结合实际,每年组织1-2期本联组代表培训。
  (六)其他培训。其他邀请代表参加的学习沙龙、现场观摩会、读书会和专题讲座等。
  第六条  代表培训组织者和承办部门要提高把握政治大局和政治方向的能力水平,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严把培训讲座选题关、授课人遴选关,防止出现政治性偏差。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工作指导、督促检查等,负责具体组织指导代表初任培训、履职培训、高校培训等,负责联组培训的统一指导。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相关工委做好培训工作的协调服务和后勤保障。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协助常委会做好代表培训工作。
  第八条  根据《越秀区人大代表履职登记办法》,代表培训组织单位应当将代表参加培训情况载入代表履职档案。代表参加培训情况应当作为代表履职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负责收集和反映本街道代表联组代表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代表参加培训属于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代表参加培训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十一条  代表应当自觉参加有关代表集体培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没有完成规定课程或课时的代表,必须按照规定参加补训。
  代表参加集中培训期间,应当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培训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不得互相宴请、互赠礼品、拉关系、变相从事商业活动。
  代表参加异地集中培训,应当在培训班指定酒店食宿,不得带随员。
  第十二条  代表培训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