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7

(2018年10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越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辞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辞职,是指代表在任期内依法辞去代表职务,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代表辞职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和保障代表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代表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可以自愿申请辞职,由其本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
  第五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因工作变动原因确需辞去代表职务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务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每年参加进社区活动不足2次的;
  (五)任期内,未经批准一年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
  (六)其他情形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六条  建议辞去代表职务的,属于区委提名或区管以上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谈话;其他应辞职代表,由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作部门负责谈话。
  第七条  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应当说明辞职理由,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八条  代表辞职,报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决定接受代表辞职的,该代表的代表资格依法终止,其所担任的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在区人大代表中提名选举或者任命的职务自行终止,由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并依法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  代表辞职后的出缺名额,依法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