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7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五届
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求真务实,依法履职。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带头贯彻执行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服从服务于全区工作大局。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学习培训,熟悉常委会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履职的必备知识,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认真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处理、决定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严格遵守有关工作制度,集体行使监督、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决定等职权。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妥善安排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确保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常委会有关活动。
在常委会工作部门任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做好会议和活动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和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文件和材料,提前做好会议审议准备。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预先安排的出访、参加中央或者省、市、区重要公务活动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或通过常委会无纸化会议系统进行请假,并由常委会办公室报经常委会领导批准。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统计,并于每年的1月、7月各通报一次。
未经批准没有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视为无故缺席。一年内无故缺席3次以上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劝其辞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积极发言,充分发表意见,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在会议上的发言应不少于2次。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次数,由办公室负责统计,并于每年的1月、7月各通报一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提出议案、质询、询问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权利。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常委会专题询问时,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并遵守有关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与案件。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联系若干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负责常委会组成人员固定联系人大代表的分工安排,并于每年1月将上年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情况印发全体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不应公开的内容;在外事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可以由主任会议责成其作出检查。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