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8日越秀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越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代表建议督办工作,是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承办代表建议处理工作的综合部门,负责代表建议的征集、交办、督促等综合、协调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及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涉及本工委、本街道工作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服务,协助代表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代表建议,提高代表建议质量。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同提出建议的代表和承办单位的联系,通过走访、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检查和指导代表建议办理,不断改进督办工作。
根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可以适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和评议,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每年应当从代表和市民群众普遍关注、多次提出未能解决或者涉及区中心工作的代表建议中选择若干件进行重点督办。重点督办建议工作应当纳入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促进代表建议办出实效。
第六条 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反馈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相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召开代表建议办理现场会、协调会以及跟踪检查等方式加强督办,督促承办单位依法再次答复。
第七条 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分别于每年政情通报会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通过网络和书面形式向社会公示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外,代表建议内容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扬;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承办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对经督办仍然推诿搪塞、办理工作不力的单位,约谈单位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办理代表建议敷衍塞责甚至拒绝办理的;
2.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代表建议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代表建议督办过程中故意隐瞒实际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提代表建议的代表无理指责甚至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