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固定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4-06-19

2014619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代表的监督,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区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联系的原则和要求

  (一)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原则上按选举单位分工联系区人大代表,联系的数量根据本届区人大代表总数合理进行安排。

  (二)每位区人大常委会成员与固定联系的代表每年联系不少于2次。

  二、联系的方式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可采用举行座谈会、学习研讨会、书信、电话、约谈、走访、电子邮件等形式。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专题视察或调研时,可邀请联系代表参加,也可以走访分工联系外的其他代表或者邀请他们座谈。

  三、联系的内容

  (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重点围绕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拟审议、讨论的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听取代表对常委会、一府两院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通报常委会工作情况。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与代表联系时,加强与所在的人大街道工委联系,了解代表依法履职、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情况以及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帮助和指导,解决代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对于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按照闭会期间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办理规定进行交办和督办;也可区别情况,及时报请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批转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或者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代表。必要时常委会相关工委会同提意见的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其他要求

  (八)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做好本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计划安排。

  (九)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大街道工委及各有关方面要积极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提供便利条件,做好协调服务。陪同联系的工作人员应做好联系代表活动的组织工作,并整理综合好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综合送区人大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汇总。

  (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活动的情况应当纳入代表履职登记本。

  (十一)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每年12月底前,收集和汇总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情况,并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